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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受损后行使诉讼权利的两种方式的比较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时间:2015-10-16

 

一、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股东代表诉讼。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两个前提要件:首先,原告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次,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是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

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诉讼,该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股东。

三、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相比,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1)从诉讼目的看,股东代表诉讼是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诉讼,这种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内容;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提起的诉讼,因此,股东享有的直接诉讼权利在本质上应当属于股权中的自益权内容。(2)从诉讼中的被告看,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股东均以代表诉讼的形式提起。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外,还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体。(3)从诉讼结果的归属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胜诉的利益归属于公司,作为原告的股东只能与其他股东一起间接地分享公司由此而获得的利益,如果股东败诉,则由败诉的股东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且还可能承担被告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胜诉或败诉的结果均由作为原告的股东承担。本案中原告以股东利益受损害为由所提起诉讼的性质应为股东直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