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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河南省委、省政府划出“红线”(附通知全文)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时间: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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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实施办法》中明确,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违者将被通报、追责。同时,将把“领导干部是否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考核中。


附:《通知》全文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8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规定》),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以组织名义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六条 省政法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系统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制度,明确记录的责任主体、范围、内容、格式、时限等。司法人员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过问方式与内容等情况,并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相关材料;通过口头交代的,应当及时以补记的形式记录在卷。留存的相关材料应当随卷备查或交由专门部门保管。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文函等有关材料。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本机关本系统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并附带相关留存材料的复制品。司法机关认为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责记录的司法人员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者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不如实记录,以及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司法机关应当作为专题报告的内容一并报告。


  省政法单位对本系统执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情况,每半年向省委政法委报送一次专题报告。


  第八条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司法机关报送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党委政法委每年1月对上年度本地执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报告。


  第九条 党委政法委经核查,认定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由党委政法委发文,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各地党委政法委对拟通报情况,提前一周报告上级党委政法委。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客、送礼、利诱等情节的;


  (三)采取威胁、刁难司法人员等手段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四)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两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规定》第九条处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第九条处理。


  司法人员不记录、不如实记录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依照《规定》第十条处理。


  司法人员认为因如实记录被打击报复而受到处理、处分的,可以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诉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对是否存在打击报复作出结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干部提拔任用考核等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是否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对党委政法委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政法委承担。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