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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研讨会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时间:2018-4-23

“扫黑除恶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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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

时间: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扫黑除恶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研讨会

 

2018422日下午,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扫黑除恶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研讨会在河南饭店成功举行。研讨会特邀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耿景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付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彭晓东等嘉宾出席。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副处长张守国及副处级调研员孙建、河南省律协直属分会副会长张金凤,河南省律协直属分会刑委会主任胡剑南等及厅直律师事务所律师30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会议由河南省律协直属分会刑委会主任胡剑南主持,互动交流环节由刑委会执委朱秀峰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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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副处长张守国作研讨会开幕致辞。张处长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政治任务,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作为省直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应积极参与,预祝把扫黑除恶斗争精神学早、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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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其他三位嘉宾依次传达了河南扫黑除恶现状、最新刑事法律精神。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耿景智介绍,我省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取得可喜战果,主要打掉的黑恶势力为“村霸”,同时深挖村霸背后的保护伞,维护我国基层政权的稳定;黑恶势力“套路贷”在郑州主要体现为“汽车分期贷”、“校园贷”等形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付明则介绍了本次扫黑除恶斗争的背景,讲解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标准,分享了如何把握当前打击黑恶势力“从严从快”刑事政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彭晓东,用诙谐幽默的语言分享了其对黑恶势力标准的认识,分享了其刚参加的最高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犯罪研修班的研讨内容。嘉宾演讲完毕,演讲嘉宾与参会律师进行了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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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最后环节,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副会长张金凤作总结发言。她希望省直刑辩律师正确理解和把握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她还强调,加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行业管理,提升案件办理质量,防犯执业风险。研讨会现场互动交流气氛热烈,与会者均受益匪浅!

 

 

(会议筹备:胡剑南 朱秀峰 翟慎海 黄昆)

 (/翟慎海   /黄昆)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扫黑除恶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研讨会

(录音转换稿)

 

主持人胡剑南: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今天在此举办扫黑除恶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研讨会,这次会议得到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律师协会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大力支持,向大家表示感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到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耿景智副总队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付明副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彭晓东副庭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张守国副处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孙建,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和嘉宾莅临本次研讨会表示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请张守国副处长致辞,大家欢迎。

张守国副处长讲话:同志们下午好。简单准备了一下,时间宝贵,应留更多的时间给开会的专家学者,留给咱们律师交流业务。我在此代表律师管理处、代表省直分会讲三句话。首先,这期间胡剑南主任做了大量的工作,废了很多心血。省高院刑三庭、检察院公诉一处、公安厅刑侦总队这几位领导同志牺牲了周末宝贵的休息时间,莅临会议指导这次研讨会,等一会作为专家要给大家授课,充分体现了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我们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我代表律师处感谢三个厅级单位的大力支持。其次,我们希望能够对律师团队参与打黑除恶工作中政策、法律,依法代理辩护,维护法律彰显公平正义,为这个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出律师行业应有的的贡献。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胡剑南:现在研讨会进入第二个议程,由付明副处长给大家做讲座,大家欢迎。

付明:很高兴今天下午有这个机会与律师界共同交流扫黑除恶的相关问题,今天借这个机会主要谈一谈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我个人的一些体会和看法,很多都是个人的一些观点,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既然是座谈,今天下午就主要围绕四个问题进行座谈。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刑事政策的原则,就是从打黑到打黑除恶再到扫黑除恶中间这么一个发展的过程,向大家简要地回顾一下;第二个问题谈一谈这次扫黑除恶的特点,跟以前相比有什么问题,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第三是谈一谈对“依法从严”这四个字的理解;第四个是在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就是从打黑到打黑除恶再到扫黑除恶。

大家知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在九七刑法第294条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后来随着司法部门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包括中央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立法解释,明确了该罪的四个特征,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些法规,这个大家应该非常清楚,不再多说。那么“除恶”的“恶”是怎么来的?最早是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有一个座谈会纪要,当时首次提出恶势力犯罪的代名词,简称“09年北京纪要”,当时把这个恶性犯罪定位为犯罪团伙,现在称其为违法犯罪组织。座谈会专门谈到了关于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和处理,恶势力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属性,为什么要从立法的四大层面进行关注和重点打击?为什么由打黑变成了扫黑,跟去年2017年7月和11月总书记的两次批示有非常重要的关系。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信访局的呈报材料有批示,材料主要反映了各地关于村霸现象对基层政权的危害。总书记批示,“群众来信反映村霸现象,值得关注!共产党执政闻名天下,岂容南霸天、北霸天横行乡里欺压百姓。”这里明显点到了“村霸”。农村维稳,接下来要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严惩个人违法违纪行为,坚决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规范两委选举,完善相关证据,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确保农村和谐。这对政法机关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是一个非常明显信号。之后,公安部包括两高陆续出台关于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相关通知,也是非常重要的警示。

2007年11月,总书记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文摘的一份文件上做了批示,谈到了扫黑除恶的问题,总书记批示,“当前的农村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斗争,重点是农村,对群众反应强烈问题要突出地区行业领域,应当采取强硬措施,依法控制。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既抓社会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是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从总书记的批示中可以看出,“扫黑除恶”是总书记的原话,那么为什么搞这次活动呢?出发点就是要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这一角度,总书记批示之后,200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到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委下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是从打黑到扫黑除恶的简要过程。

第二个问题,这次扫黑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从宏观层面上来讲是战略思想,刚才从为什么要开展这个活动简单的介绍了一下。而且从两高两部的指导意见的业务打击重点,包括河南省所有的打击重点,也可以看到,目前中央层面的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分别是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还有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非法高利放贷,制造民间纠纷,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这是从中央层面确定的十类犯罪。那么具体到河南省,在此基础上结合河南的特点有些丰富,有些简化。丰富是增加了三类,就是增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结合河南的特点,把跨国跨境恶势力犯罪这一项去除了。

河南省公检法三家联合公告要重点打击12类涉黑类犯罪,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黑恶势力的存在从一定程度对基层政权政策特别是村委这一块,在某些方面甚至是非常极端的,原来处理一个案子也是基层的,涉及到两委,一个刑满释放的人,他所在的村这几年正好要搞城中村改造,正好他回来以后培植了两个人,一个是村长,一个是治安委员,通过一些暴力手段,把过去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全部毁灭掉,村两委重大事项是三人签字,村委会主任、村长、村党支部书记要签字,只有村长、书记签字不算,这个人他就培植成员班子去做。从这个小小的例子可以看出,黑恶势力犯罪对基础政权侵害是很大的,这就是为什么中央要从立法层面,从维护执政根基这个角度保护。今年3到6月是河南基层换届也涉及相关的行动,有前科的黑恶势力犯罪背景的人员一律都要排除。这是四个全面中特别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司法。

第二个不同涉及到一些规定,大的指导思想是回归到2009年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座谈会纪要。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特别是黑社会这个组织认定问题, 在2018年1月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一些基本问题如何该把握的,第一个是关于组织特征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黑社会组织要求的成员人数,一般在短时间内,但是鉴于恶性团伙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过程是一个渐进、没有明显性质转变的,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时间,成员人数的问题不宜做一刀切。在2015年座谈会纪要提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的问题。另一个特征问题,是具有经济实力,一般应当满20万。而2018年的意见不一定,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应用空间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时间,因此在办理时不能要求这个数字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当然还有很多,这两个规定出来后,并不是说不认定黑社会,法律就不讲具体特征了。作为检察机关认定涉黑不涉黑,因为黑社会组织是很明显的一个有组织犯罪,公安部的叫有组织犯罪。那么从它的结构机构特征就可以体现,他是个有组织犯罪,而且这一次两高两部的指导意见,关于组织成员的表述非常准确。第一个是不到案在逃的也算,包括死亡的积极分子。第二不处理。也就是说有些人可能是因为其他的一些情节,或者说一些特殊的原因,有的是说不清楚了,或者说是因为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按犯罪处理,或者说其他的一些情况,那也没有什么打击。就算没有作为罪犯处理,大概会包括经济特征也是这样的。实际上经济方式在司法实务中也是非常关注的一个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也是有争议的,基层有些小混混,或者它有一些前科纠结在一起,就做一些坏事情。但是他们经济特征是什么? 他的所有的经费都是靠一些抢劫或者其他的情况来了以后,这个时候即便是人数很多,即便有严重的违反一个认定,把它作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把它作为这样一个战略来处理的还是不适合的。这是我给大家谈的第二问题。

第三个想谈一下”依法从严”问题。为什么要谈这个问题?感觉到在下面工作中,跟律师界的朋友交流中,大家说好像一说从严你觉得很敏感,是不是从严就不讲法治了,从严就没有标准了。我理解的从严是从这几个角度:第一个角度就是法律适用的角度,对这类犯罪要立体化的直接打击,特别是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应当使用而没有使用到一些法律规定,比如刑法第26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26条第一款的共同犯罪规定,在司法实践用的比较多,但是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犯罪集团的这个法律适用还是比较少的。要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为什么要这样说?其实认定为犯罪集团,第三款根本用不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对整个集团所犯的罪全部认定。所以我觉得这个层面法律适用没有从严,提醒大家多用这些条款。第二个从严是涉案财产处置方面的问题,或者是摧毁经济基础。两高两部的指导意见总共36条。掐头去尾中间有实质性意义有30到36条,有八条都谈到了财产型自主性或者是财产,其中用了六个具体条文,里面列了11项需要聚焦的信息,比如指导意见第26条谈到,公检法司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要查扣冻涉案的全部财产,他用的是全部,而且前面用的是应当;比如说第27条,谈到对这些涉黑涉恶犯罪组织的财产处置,哪些可以查处?这里用到一个词是违法犯罪手段,或者是用不正当手段,那么不正当手段,从立法层面上讲也是一个严厉措施,还有27条规定其他人员利用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的财产,也是可以追缴的。比如还有29条,需要追缴应当追缴的财产灭失、转移、善意取得了或者说作为不了怎么办?还要继续追缴。一个案子,哪些人参与?分别干什么事?我们查一下。但是涉案财产很难查出来。我的开庭次数比较多,一开庭下面坐了很多家属,处理的也不重他们也就安静的离开了,后来我想为什么?我从他那个县城楼盘购买者了解到,就这些问题,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十次只查出了一次,剩下的损失,财产追究问题没有解决。或者说你这个家族一个人因为贩毒被处理,把违法所得买房买车了,所以危害还是非常严重的。这是第二个严厉打击体现对涉案财产的处置。第三个严厉打击,是形势政策的运用,为什么这样说,指导意见中用了四个严格把握,强调的是在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当然这四个严格掌握它并不是通过法律,而是在特定形势政策时期,这个线要蹦到什么样的程度?我应该怎么去处理这样的问题?其实对黑恶势力的犯罪从严把握并不是从这一次的扫黑除恶中开始的,大概五年前,中央层面提出来,关于三类犯罪案件的三个统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这里边谈到了涉及到经济犯罪,贿赂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一律开庭,具体的规定记不太准确了,刑事政策方面,当然也在法律框架内,我理解的不是证据标准的降低,而是从现有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能够采取的打击手段都要用,把握形势政策的总体原则还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后再谈恶势力犯罪的三个概念,比较三个层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97年开始到现在经过这么多年的司法发展,有些问题还是比较一致的,但是恶势力犯罪到底怎么办?

这一次就谈到了三个概念落实,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特点,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有7个罪名: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是恶势力惯常实施的。但是这些犯罪出来以后不是都要按恶势力处理。这是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行为,出现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就是按恶势力处理后面还有几个特点,第一纠集者相对固定,是要三人以上。第二要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是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势力犯罪集团,就要求高一些,集团出来了,张三或者李四,有一两个人什么时候都有他挑头,或者每次他们都是处于领导地位,这就是首要犯罪分子。另外要求是人员比较固定,除了两个之外,一般是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犯罪行为或其他行为。这里也提到实施犯罪多次,它的成员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常见犯罪,这是我个人的意见。其实在公安厅的同志讲关于恶势力犯罪是不是要把它作为像黑社会组织犯罪,列到立法层面,当时有很多争议,也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就相关的认识不太容易统一。我个人理解,这个组织是非常明确的或者说组织性是一个最基本的特征,为什么这样说?我们要区分有多少人参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有七八个人在饭店吃饭喝酒花了两万,后来又打砸了饭店,这个怎么认定,能不能认定为恶势力。

第二个是软暴力,软暴力是新发展起来的。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和暴力相关联的。软暴力在黑社会案件中时常发生。以前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在一个村里面有一家企业,外面大货车去他们村要交钱,并且必须走这条路,但是这里边又没有什么暴力,按法律规定,这次指导意见也提到了软暴力,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这些都能认定为软暴力。

主持人胡剑南:彭庭长是我们刑辩律师的老朋友,4月12号到18号参加了最高法院扫黑除恶学习班,刚从北京回来,下面有请彭庭长给我们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新精神。

彭晓东:下面我主要讲一下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个人心得体会,今天主要是两个问题,第一个,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四个特征怎样理解,第二个是如何从组织特征中区分恶势力犯罪和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

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四个特征法律规定的很明确,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法律来源于生活,应该从生活中理解,转化成河南话,就是一群坏人为了钱做坏事,老百姓很怕他们,不是很复杂。首先组织特征,有比较稳定的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领导者,有比较固定的成员,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总结起来是“有人”。经济特征是获得非法利益,总结起来是“有钱”。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总结起来是“有刀”。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总结起来是“有名”,因此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总结起来八个字“有人、有钱、有刀、有名”。如何理解这八个字,我们看到的法律规定都是先有行为再有结果,通过对结果的判定产生的。我们理解黑社会组织犯罪应该这样理解,假如让你成立一个黑社会组织,你自己应该怎么办。应该是先找人,一个人肯定不行找多个人,首先解决人的问题;明确找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钱,就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是通过投资、控股参股获得非法利益,或者是个人投资向他人取得利益;怎么挣钱就是通过暴力手段,通过这种手段,成本小、挣钱快、挣钱多,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这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罪名,开设赌场、强迫卖淫、组织卖淫、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还有一个是在一定区域内产生控制作用,即当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后,不敢去维护,不敢去控诉,或者是在一定行业产生影响打压其他竞争者。人员特征包括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以公司为例,组织者、领导者是董事长,骨干成员就是董事会核心成员,积极参加者就是中层干部,一般参加者就是员工。恶势力犯罪团伙是一个正方形,纠集者之间区别不大,刚开始地位没有什么不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有首要分子,成员比较稳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一个半圆,圆心就是明显的首要分子,直径就是重要骨干,弧线就是其他成员,黑社会组织犯罪是一个等腰三角形,定点就是组织者、领导者,腰就是骨干成员底边就是其他参加者,底边的距离到达顶点的距离相等且没有直接相连,把这些区别用平面图形描述出来比较直观,更容易理解。

(彭庭长就《水浒传》中梁山泊从王伦到晁盖再到宋江卢俊义共同领导这三个阶段发展过程的形式,解释了恶势力团伙、恶势力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过程。)

主持人胡剑南:下面是今天的第三个环节,由律师和几位专家互动的环节。彭庭长善于用简单的比喻来说明高深的道理,彭庭长是省法院刑三庭的副庭长,刑三庭是负责全省的扫黑除恶的审判工作,付明处长所在的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负责全省的扫黑除恶的检察工作,省公安厅的耿总队长负责全省扫黑除恶的侦查工作,下一个阶段我们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提出来,各位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遇到问题可以向各位专家咨询,也希望各位律师分享办理涉黑案件的体会。下一阶段有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秘书处的朱秀峰律师来主持。

主持人(朱秀峰):请各位专家到前台就坐,下面有请省公安厅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耿景智副总队长给我们分享他对黑社会案件的体会和经验。

耿景智:扫黑除恶工作自从2月23日开展以来到现在已经有两个多月的时间了,刚才彭庭长和付处长已经和大家讲的很清楚了,我就把开展这个工作以来我自己的感受和大家分享一下。去年7月份和11月份习书记两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目的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这次扫黑除恶是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下达的,所以中央对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很重视的,也说明中央已经考虑到我们基层政权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从目前侦办的一些涉黑案件来看,控制基层政权、影响基层政权的危害性比较大,今年打掉了四起案件,洛阳洛宁董寺村的村支书狄治民案件,董寺村33名成员,董治民近亲属及亲信21 人,再一个是郑州市曾经三次受到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法院的审判,不思悔改的案件。还有漯河的村支书,目前团伙已经抓到34人,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第四个是周口沈丘的海楼村村支书,还是沈丘县的人大代表。从这几个案件中可以看出涉黑案件不打不行,危害性实在太大。

第二个是商丘市的涉黑团伙,他们控制商丘市的散装水泥行,第三个是操控娱乐行业开设赌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群众的切身利益,第四是,本身不实施行为,充当医闹、扰乱办公秩序、冲撞法庭、非法讨债;五是,新类型的涉黑案件,比如套路贷,套路贷是层层设套,最后倾家荡产,校园贷对学生危害很大,在浙江抓回来120多人涉及全国的受害人20000多人,河南的500多人。目前这五类案件比较典型,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交流,律师是正义的化身,也希望通过律师的辩护为扫黑除恶撑起一片蓝天,谢谢大家。

主持人:从三位专家的发言可以看出他们的说话技巧,法院讲求一个自由心证,彭庭长是通过幽默的语言和文学语言的风格,深入浅出的把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之间的区别讲出来了;作为公诉机关,需要把公诉过程中的每一个点梳理准确,付处长通过非常理性的语言,把法律政策和法律规定一条一条的讲出来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需要雷厉风行,我们能够从耿总的发言中了解到公安机关的风格。

下面进入互动环节,请律师界的朋友发表他们自己对扫黑除恶的理解,对黑势力犯罪的理解以及和专家互动的交流。

互动环节:

提问人1:我是河南省省直协会分管刑事的副会长,我代表律师向三位专家提出三个问题,刚才也讲到了“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第一个,现在网上包括律师界也都在传有没有指标?第二个,问一下检察院的处长在拆迁案件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确定?特别是地方政府保护开发商项目,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涉黑涉恶的如何把握?第三,因为彭庭长刚从最高法回来,希望彭庭长能够给我们透漏一点最高法可以透漏的消息。希望我这三个问题能够代表广大律师的心声。

耿景智:我先回答一下,刚才有位律师朋友问有没有下指标,第一,绝对没有下指标,这是公安部和全国扫黑办明令禁止的,我在省公安厅扫黑办工作,大家可以去打听,如果我要下指标,可以追究我的责任,第二个“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遇到这类案件提前预防不让其发展成为黑恶势力犯罪,有些案件很像黑社会犯罪,但是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扩大黑恶势力犯罪的范围,要严格限制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彭晓东:恶势力犯罪怎么来的?实际上从97年修改刑法,当时97年刑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刑法草案说明里也谈到了这个问题。97年的时候,在我国明显典型的涉黑犯罪还没有出现,但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还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这个前面用了一段比较通俗的语言讲到了。控制性或者危害性是黑社会犯罪最重要的特征,强调的是欺压百姓,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最终达到某一个层面。但是从证明标准来讲,并没有一个确定的证明标准。

付明:在07年的时候,公检法曾经探讨过这个问题,是不是要对黑社会犯罪案件定证明标准,但是诸多问题没有定下来,关于拆迁公民利益的保护,还是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把握。

“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恶势力组织有大有小,要正确的定位定性,最大的精神是坚持裁判标准,关于黑社会组织的证明标准,公检法各部门会加强研究,各项内容都在完善之中,确保打准打实。

主持人:关于涉黑案件的双备案问题当地律协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正在沟通,这个问题很快会解决,希望大家耐心等待。

提问人2:我有一当事人举报村霸,但当地公安机关不愿意立案。

耿景智:如果公民举报村霸,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以后不予审查肯定是不对的,但是举报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像刚才律师说的肯定是少数的。

提问人3:黑社会案件对律师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机会,但是可能也会有风险,每个律师办理案件中要注意自身风险,报备等手续当事人不理解,当事人又提出收费问题,但是整个过程中我是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在办理黑社会案件时是不是司法厅等办案机关要举办座谈会,或者律协对办案流程等方面出台一些更加细致的规定,关于涉黑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各单位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是我的个人见解不足之处还请各位提出来。

主持人:律师的双备案指的是律师事务所的双备案,并不是说先备案才能去办案件,司法厅的文件是签订委托之后5日之内去备案,备案不影响办案,备案是律师事务所的内勤去备案。还有些是会见的时候看守所要求有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在场,这些问题律协都在和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最终一定会解决。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要依法办理,我明确告诉大家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办理涉黑案件比较重视,因为这是一个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非常关心律师的安全,非常关心律师的辩护权。

张金凤:在紫荆山宾馆开会,代表是170多家,领导有200多人,在这个会议上我们提供了有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办理涉黑恶是犯罪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和案件审查报告备案制度及案件的检查督导制度,这3个制度都做了范本。这个制度很多律师都参与了直接研究,对备案制度提供了指导。律师是有律师事务所来管理,律协管理律师的主要体现为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要挺在律师的前面,现在这个制度的主要管理落实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将各项制度要进一步的研究,当然也要备案,如果没有进行备案的话,你肯定是要受到一些批评的,这是第一个就是关于备案的。另外在备案里面律师会见要司法机关派员参加,关于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参加,针对这一点我本人也很疑惑,我问过好几个领导,都没有正面回答,因为这个活动要历时三年,律管处工作人员有限而且都特别忙,如果每个案件都要司法行政机关参加怎么协调这个矛盾,到现在为止这一点还是一个盲点,但是文件里面有规定,这三项制度是明确的,各个律师事务所回去后要开会贯彻传达。

我再一次强调一下,厅直的53家律师回去全部都要问律师事务所,这个规定已经通过内行系统行政主管发去了,要按照这个规定去执行。

为了不占用大家的时间,今天下午有几个重点大家来回顾一下。第一个是关于今天的会议,各位专家的分享非常精彩,按照涉黑涉恶案件职能管辖,也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三家公检法,都是直接来源于第一线的专家!无论是耿队长,还是付处长,还有彭庭长,他们都有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分享过程中他们都有自己工作的体会和活动点结合!

2008年一号文件现在已经在网上流传了,过去是内部资料,现在大家都能看得到,而且还有河南省公检法的一个文件,这些都是我们办理这些案件的一个精神指导。在今天专家们分享过程中,无论是付明处长对刑事政策的准确把握,还是我们高法的晓东庭长以梁山为例,以公司为例,把黑社会恶势力的特征架构通俗易懂的讲的非常清楚,很精彩幽默,使今天的研讨会变的很轻松。然后耿处也重点介绍了扫黑除恶后河南省的几项显著成果,也透露了很多政策掌握的信息,即运用法律作用的争议点,因此三位专家都带来了第一线的数据和案例,使我们更加真实和无缝对接到河南省扫黑除恶工作及其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第二,互动环节高效,互动环节一开始时大家比较拘谨,问问题还要小心翼翼,到后来就逐渐提问了一些我们切身办案的具体问题,有一些是理论问题,也有一些实务问题和技巧,我们三位专家也不辞辛苦一一回答,特别是讲了掌握内部精神的问题,结合提出来的具体提问,当然有一些不便回答的是会见难的问题,不仅仅是涉黑恶案件,整体案件会见都难。以后监察委办理案件,估计进入到一个更难的阶段,但是对于这些事情的改善以及指导,我们做出一个表态,另外对一些传言中有些事是不是真的有指标提出是否不便回答或回答不了,这个指标问题的回答非常明确,绝对没有,这是与运动区别,到底是运动还是不是运动,虽然有了这项活动,现在定位是专项活动历时三年,这与83年的严打不一样,在当时是我国的形势和需求,当时在掌握证据标准上是非常宽松的,到现在回过头来看有一些可能不是那么严谨,但是这一次不一样,不管怎么样要求这么重要,对基层重点政权还是集中社会治安的保护来讲,通过互动环节,我们了解到这是要依法规范,今天我们所有的的疑问,实际上就是四个字来回答就行了,包括群众利益的了解,包括一些我们遇到的苦衷,只要依法规范,这是我们所有法律共同体守护的边界,今天的活动已经超过了我的预期效果,刚才有个律师说这次他收效很多,相信还有一些律师,没有机会拿到话筒表达。

我们在这一次互动中学习了文件精神,对法律和规范等一些规定有了更加精准的理解。另外又解答了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又进行了律师之间的沟通,并且也了解了最近律协对我们现在办理这些案件的基本规范要求。我再次强调一下,办理这些案件,也包括过去需要申报的三类案件,一定要单列单报。管理责任在律师事务所,如果今天在座的有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如果你单位还没有对这类案件引起警觉警示的,回去一定要注意,你们的内勤已经在我们全省动员会上发了那三个文件的指导,回去转换一下,变成律师事务所文件,这是第一。第二个接到文件以后的一定要从接案开始就要规范,一定要进行单行统计,集体研究,办理的时候还有年限限制,实习律师绝对不允许单独办理,再次强调,你多报告多备案绝对是有所保护的。第三个一定要落实的是要去备案,这个环节一定不可或缺的。否则的话年底规范化检查考核的时候,这都可能是诟病和批评,甚至一票否决的理由,作为律师来讲,因为这么一个事引起不规范也不合适,对不对?所以依法规范一定是我们最后的底线。

我们的研讨会气氛热烈,内容很多,干货也不少,领导也重视,大家也热情,我觉得非常的成功,为此我们应该感感谢我们的律师同仁,以胡剑南主任为代表的这些会务筹备人员,为了召开这次会议多次召开预备会议,天天要来会场进行踩点很辛苦,还要为邀请专家准备邀请函,怎么样处理很多的路,打很多的电话。所以在你们享受成果的背后也有很多辛勤付出的人。我们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感谢专家,感谢处领导,感谢会务组,谢谢大家。大家辛苦了,有些律师不但参加了下午的会议,还参加了上午的会议。我今天早上7点多不到八点来的时候,有很多律师都已经到会场,给大家说一声辛苦了。经过大家一个下午的共同努力,本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发言的领导和律师同仁都得到了提升,立足当前涉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重点工作分析指出了加强和改进刑事辩护的理念原则目标任务工作要求。这为我们以后黑恶势力犯罪专项斗争中如何开展刑事辩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我宣布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再次向莅临本次研讨会的各位专家,省厅领导以及我们的律师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祝大家以后工作愉快,身体健康,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