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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协商一致,单位能否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5-31

王先生于2017年2月与其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不久,单位规模扩大,在临近城市发展起了业务,于是,单位将王先生的工作地点调整到临近城市。王先生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同意作出的安排,随后单位在无有效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以王先生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王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没有协商一致,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吗?劳动者拒绝后,单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本案中,用人单位未经王先生的同意擅自将王先生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其它城市,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点 劳动者有相应的违纪事实;第二点 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约定;第三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程序。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经王先生的同意,擅自将王先生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其它城市,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认为王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劳动纪律,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涉及劳动纪律、职工工资、福利等的应当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并且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未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也并未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