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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石文章|段胜亚律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谦抑性思考——以涉罪大学生行为人为例(下篇)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6-28

、解决路径:合理使用推定“明知”的判断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通常会以行为人实施具体行为时并不知被帮助者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在合法范畴为由进行辩护。由此可见,如果单纯依靠行为人的口供进行事实认定则会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大困难。《解释》明晰了该罪“明知”的认定方法,对“明知”认定的情况综合了举例、兜底、反驳规则加以结合的方式,详细列举了六种情形。司法人员处理涉该罪案件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参照引用。这种明了的方式减轻了办案人员对“明知”的证明责任,可以保证对犯罪事实认定准确。但司法实践的情况难以预料,列举的方式并不能概括不断出现的新型犯罪模式,除此之外还存在逻辑不周延、适应性不强等局限性。目前理论界针对大学生涉帮信罪已经展开了讨论,但是未在实务界有进展。

笔者认为,大学生涉帮信罪的数量已经达到了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步,不单单是学校需要对这个现象进行重视,在校开展教育活动,司法实务界也需要对帮信罪的新特点进行调整。根据不同类型犯罪本身的特点,结合办案经验办案经验、地区特点,综合各种应当考虑的因素对明知进行认定。

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我国目前还没有实施上网实名制,网络联络并非“熟人交际”,是存在隐匿性的。因此,法条不可能对所有可认定“明知”的具体情形予以列举,兜底条款、针对性条款是确有必要的。与具体列举的情形相比,兜底条款的最大特点就是不明晰,当标准不明晰时就会出现范围扩大的情况。使用范围扩大,认定标准宽松就会导致认定的情况出现错误,推定的“明知”与主观事实高度盖然的一致,高度盖然的联系也允许例外的出现。为了应对出现的例外情况,减少不必要的入罪,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予以反驳,反驳规则引入法条可以有效防止错误推定的产生,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

大学生涉帮信“明知”的理解与认定,可以从个方面把握:第一,从明知的角度来看,根据前文论述,帮信罪的明知并非十分具体的明知,应该是概括的明知。此处要区别于共同犯罪中的明知,只需要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有明知,但该种行为会构成何种罪名并不作细化要求。第二,明知的程度看,帮信罪的明知是程度较高的确定的明知。如果行为人只是怀疑或模糊了解到他人会实施犯罪,则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第三,有一定的相对性,要允许行为人“自证其清”。

结语

帮信罪行为人明知的认定方法,除了满足推定要求,还需要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据相关经验法则和社会通常性认识来判断,使得明知的认定符合司法认知的一般规律。同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职业特点、业务习惯、工作经历、社会经验以及具体行为等多方面、多角度因素,对帮信罪明知进行综合判定。对于大学生涉帮信罪行为人,应当综合考量大学生群体的特点,引入刑法谦异性对其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考量。

刑法的目的从来都不是严苛刑罚,更不是单纯的对行为人进行惩罚,是预防犯罪、保护人民、教育人民。充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在大学生涉帮信罪应当更多的发挥刑法的教育作用,准确对大学生涉帮信罪群体定罪量刑,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宽处理甚至出罪处理,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从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最终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确保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