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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审查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作者:郑州律师时间:2016-3-1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坚持几项原则: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严格保密。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一是先审后录,获取到口供后才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只对讯问过程的部分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尤其在多次讯问时只对第一次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那么,辩护律师如何从证据的相关属性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呢?
必须同步录音录像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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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在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均应当在讯问时实行录音录像。

3.未成年人案件。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检察机关将强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建立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录音录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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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

1.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员是否一致

我们从同步录音录像中一般可以看到温、湿度显示器,其上有日期、时间、温度、湿度的相关数据,从而可与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相对照。另外,对被拘留或逮捕的,应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的法定时限内进行讯问。因此,还需结合卷宗中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的时间综合审查。实践中讯问地点位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或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则在检察机关或看守所进行讯问。讯问人员必须要有两名,要求在整个讯问过程中没有更换、早退等现象。(讲真,讯问室只有一个摄像头对准犯罪嫌疑人,没有全景或能看到侦查人员的镜头,我们也看不出合法与否,即使被认定为瑕疵证据,也能补正,囧,不过辩护律师的工作依然应该细致)
2.录制次数与讯问次数是否对等

很多案件,尤其是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案件,“先审后录”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侦查机关在做第一次讯问笔录之前,已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一次或几次都是有可能的。而这一次或几次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路历程,我们无从得知。也许被击溃心理防线,承认犯罪事实;也许因为某些原因,自愿成为戴罪之身;也许非本意,却因为表述的问题,扣上另一顶帽子。所以,辩护律师更应该谨慎对待卷宗中仅有的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除三类必须全部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外,一般案件至多会在第一次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所以辩护律师应从该次同步录音录像寻找突破口。
3.是否审录分离

前面已提到过先审后录的现象十分普遍,换种说法便是审录分离。个中原因不再赘述,只是提醒在同步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出乎意外地“配合”,可能要引起重视。
4.注意审讯的时间
辩护律师主要审查审讯时间是否过长,是否有审讯疲劳的问题。
内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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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诱供、骗供、指供的情形

侦查机关在讯问时,会将犯罪嫌疑人的话语提炼加工(这也是必须的),形成自己的模板,诱供、骗供、指供的话语诚然不会写在讯问笔录上。但是诱供、骗供、指供的危害极大,从浅的层面来说,对律师办案不利,更深层次,导致冤假错案也是可能的。
诱供,以不正当的方式诱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事情交待清楚了,算你自首,然后给你办个取保,让法院给你判个缓刑,你实际不用进去”;骗供,诱骗犯罪嫌疑人招供,“你的同案犯都说了,你还有什么好隐瞒的”;指供,侦查人员要犯罪嫌疑人按其主观意图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XXX人都承认说你将10万元钱送到他家的,你还不说”。

2.是否侧重记录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不记录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言语理解存在差异,讯问笔录本就不能完全如实呈现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图。因此,在核对同步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就不再仅是抠字眼的问题。在一起强奸、抢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强奸过程中,情急之下夺取被害人用于报警的手机放在自身口袋,同步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当时没有占有的意思,讯问笔录记载的却是“看她手机比较新,就想拿来用”。一句话,还是要细致,才有非法证据排除的空间。
后话

英国是最早制定讯问录音制度的国家,在制度层面也比较完善,如《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之《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录像原件的制作和封存,讯问录音录像的适用情形以及讯问开始、讯问聋人、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和控告、更换录制介质、讯问的中断、录制设备故障、取出录制介质、讯问结束、讯问后录音录像的使用,录音录像原件的安全,通过安全数字网络进行讯问录像。期待我国立法上也出具相应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