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霄律师】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作者:郑州律师时间:2016-4-25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赵先生经婚恋网站认识、恋爱,并于2012年9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赵先生于2008年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在朝阳区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屋。随着市场房价的上涨,现该房屋已价值500多万。婚后二人对此房屋进行装修,并一直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2014年3月,王女士以二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对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以及房屋租金部分进行平均分割。后法院审理,判决二人离婚,该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赵先生的个人财产,该房屋的租金部分由二人平均分割。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部分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自然孳息是指依照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收获物,如苹果树上的苹果。法定孳息是指在租赁、投资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获得的报酬,通常表现为租金、红利和利息。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分析】
本案中的房屋属于赵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婚姻期间房价上涨的部分属于自然增值,该增值部分依然属于赵先生的个人财产。而该房屋的租金部分是否属于孳息部分,这点有争议。在此我们认为,房屋租金不属于孳息,因为房屋的租金部分是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的,且房屋的本身管理也需要投入劳动,应当认定为一种经营行为。夫妻双方将房屋出租,需要夫妻双方对房屋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等,所得的租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所取得的收入,该租金收入不同于银行存款所得的利息。因此,本案中房屋租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一半。
综上所述,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部分应当认定为共同经营所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可进行约定,变更夫妻共同财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