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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之管辖——学习总结(上)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作者:郑州律师时间:2016-5-4

Q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从而确定管辖法院?

A: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分段理解双方所在地都可能成为合同履行地(借贷——还款为两个行为,不同阶段发生的纠纷“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较为合适)

 

Q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被告经常居住地、住所均无法确定的,如何确定管辖权法院?

A: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即使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均无法确定,也仍然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Q如何正确理解《民间借贷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A:《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这里使用的同样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含义有所不同:

程序法中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指的是借款人和出借人,而不是指其交付的对象。不考虑实际交付的问题。

实体法中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实际接收货币的一方(前提是相对人知晓的情况)

结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各自义务时,应按约定在实际接收货币的第三人所在地履行;发生民事纠纷,民事程序法框架内的“接受货币一方”宜理解为出借人或者借款人,并且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是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还是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

 

Q: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非以货币而是以不动产代替清偿金钱债务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A首先,出借人由原合同约定的接受货币一方变更为接受实物一方,但借款人给付实物的义务仍然基于原货币一方变更为接受实物一方,但借款人给付实物的义务仍然基于原货币给付义务而衍生,故如果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则仍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

  其次,借款人所附的是清偿债务的义务,至于是以不动产偿还,还是以金钱偿还,这只是一个清偿债务的形式,不能改变双方系民间借贷这一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因而也改变不了确定专属管辖所必须应当具备的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这一重要前提,因此,及时以不动产作为抵偿金钱债务,仍然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即以接受货币乙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非不动产所在地。

 

Q:民间借贷小额诉讼纠纷中,针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上诉?

A:小额诉讼内含的“快立快审快结、提高诉讼效率”价值取向与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制度所带来的诉讼延缓之间存在的冲突,应当通过否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制度来确保小额诉讼所追求的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8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虽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异议的裁定作出了不得上诉的规定,但仍有下列问题:1,对于小额诉讼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既可以书面裁定,也可以口头裁定,这有利于顺利推进诉讼进程。2,小额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应重新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3,对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4,对于小额诉讼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由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已将管辖错误这一再审事由删除,不宜在对该管辖权异议裁定通过再审方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