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面对单位变相逼迫辞职的有效策略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作者:郑州律师时间:2016-5-14
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随着国家法制体系的逐步健全完善,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更加全面。随着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更多的劳动争议被提起仲裁、诉讼,而劳动争议案件也体现出数量膨胀化、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以及难度增大化的现象。
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变相逼迫员工辞职的现象屡见不鲜。主要表现为调换岗位、下放基层、降低待遇、长期出差、明升暗降等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此降低基本工作条件,迫使员工陷入入不敷出等不利境遇,因此被迫提出辞职的下策。面对此种情形员工如何有效应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首先,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用人单位若变更劳动者岗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主要应有如下表现:一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劳动者知悉并签订合同;二是调整原因必须具有合理性,即用人单位在调整前必须向劳动者说明调整原因以及调整的必要性,例如说明被调任的劳动者不能胜任该岗位的原因;三是被调任的员工能够胜任新的岗位。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够调任员工,同时还不能降低劳动者的工作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最后,劳动者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提起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降低薪资待遇和工作条件而面临被迫辞职的情况下,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劳动者可提起法律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赔偿经济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