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 家长给未成年人订婚的行为有效吗?
来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9-13
2022年6月,吕某经人介绍,与14岁的石某甲相识,随后两人按照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吕某通过第三人马某向石某甲支付彩礼6万元。由于石某甲母亲去世,石某甲与吕某见面、订婚等事宜均由一起共同生活的表姑马某一手操办。
订婚之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合,不适宜结婚,于2022年8月协商一致解除婚约,石某甲口头同意返还彩礼。但经吕某多次催要,石某甲还剩两万元至今未还给吕某。吕某向扶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甲、马某、石某甲的法定监护人石某乙共同返还彩礼两万元。
为未成年人订婚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和法定婚龄要求,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过早地让未成年人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限制了未成年人成长和职业发展,因此,法律禁止父母为未成年人订婚。
本案中,马某、石某乙明知石某甲为未成年人,仍为其订立婚约,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行为,马某收取的彩礼应当退还。(许小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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